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青媽咪向直銷商購置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持續食用4個月,了局差點風險性命,經北市衛生局調查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告白與原廠不同,告白還涉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物相關的標示、宣揚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經管出現縫隙,必須檢討。
陳說羅列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彌補品利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告白卻陳說為「最營養的早飯。(沒事 3 湯勺,有事6湯匙,打基礎) 」翻譯原廠利用警語正告,「不應利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應提供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告白卻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。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暗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诠釋,化粧品告白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談吐自由的意旨,是以今朝華碩翻譯公司國於食品、藥物與化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廣告作事前審查,食物廣告是對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主管理。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物相關之標示、宣揚或告白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改動原廠適 用與忌諱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辦理的破綻,有檢討的需要。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監察院查詢拜訪報告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告白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溝通。
產品標示部份,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物廣告須根據《食品平安衛生管理法》,不能觸及誇大不實或有傳播鼓吹療效,違背劃定者別離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。進口食物若附帶警句,在《消費者珍愛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當標示於中文仿單裡,內容不克不及比原廠簡單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翻譯
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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